各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各白蚁防治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原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以下简称“第130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停止执行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白蚁防治单位管理规定>和<海南省白蚁防治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建住房[2006]150号)。白蚁防治市场管理按原建设部“第130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仍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上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白蚁防治单位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第130号令”有关规定,做好白蚁预防的相关工作。
二、取消全省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两项行政审批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作为从事白蚁防治服务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限制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防治人员的从业行为。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审批事项取消后,设立白蚁防治单位仍须按原建设部“第130号令”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注册资金,以及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等条件。
三、各市县房产(住建)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白蚁防治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积极抓好白蚁防治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同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不得因取消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审批事项而削弱白蚁防治监管工作。
四、省物业管理协会要继续落实对全省白蚁防治工作的行业指导职责,研究制定全省白蚁防治行业自律管理标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白蚁防治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白蚁防治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白蚁防治的质量和水平。但培训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部门批准,严禁借培训之名乱收费,切实为白蚁防治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